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职责争议的,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协调或者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单方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