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处罚决定,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