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普遍性行政检查以及委托执法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事项的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下列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实施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决定劳动教养和处以十五日以上行政拘留;
(六)依法可以要求听证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影响较大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委托执法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普遍性行政检查以及委托执法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事项的标准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上述标准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实施普遍性的现场行政检查的,应当在实施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