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

(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九)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