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