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