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