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