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