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