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