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