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及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将数据如实报告城市供热管理机构。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