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