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条已修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