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在自治县所辖行政建制镇规划区内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镇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