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城镇管理,改善城镇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