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环境卫生管理费。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