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供电、照明、通讯、广播电视、地上地下管线、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不得随意搭接或者安装其他设备;不得向排水管线内倾倒易燃、易爆、易堵物品。

因建设需接通城镇供排水设施和变更供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