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