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依据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还应当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