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六)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书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