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超出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超限工程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属于超限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超限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省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超限工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经专项审查通过的超限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

超限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