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