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五十三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