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工程的基本情况、规划依据、方案图纸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