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