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