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规划选址第四十三条有效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