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