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