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