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