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