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