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