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