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