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