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消防、热力、环卫、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