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土流失严重的西河、甸中河、永济河等上游及两岸,关巍公路、巍南公路境内段两侧近山面山,限期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福庆、锁水阁、黄栎咀、五茂林、磨房箐水库及其他小型水库划定的界区内,严禁砍伐林木、采石、取土和其他破坏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