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