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办学者承担赔偿责任。被责令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