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