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实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发展计划的落实、经费投入和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督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