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