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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