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学龄前儿童交接、食品卫生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保障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遵守和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