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龄前儿童应当凭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体检合格证入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