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从事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应当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