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