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以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